【原创】 54种涉嫌传销,多层次的四种原始基因

我的日志

男人是人吗?


人是男人吗?

不一定!


前年,某省厅宣传口的人电话咨询一个涉嫌传销案,说一个电话诈骗组织用“老总、经理、主任、组长、业务员”的行政级别来管理团伙,还说“这就是传销组织的样子啊,我在老梁说事里看,老梁就这么说的”.......


他居然认为,有传销式的层级管理,加上是骗子骗钱,就是传销.......


我吐了几口老血解释清楚,顺便喷几遍老梁个老不正经,第二天的新闻里没有看到传销两个字。


在打击传销的这一面


为什么很多涉嫌传销的企业和人,没有及早抓?

或出事了才抓?

或跑路才抓?

或只是罚款,罚完了继续传吗?

或最终没抓?

有的抓了到最后宣判都不是传销罪,凭什么?

就像祥天这样的傻叉原始股,经久不衰的蹦了五六年,为什么就能活这么久。


在预防传销的这一面


为什么,凭什么?

为什么不这样,为什么不那样......

凭什么不这样,凭什么不那样......


总有网友在咨询网络传销时,会大量释放出这样的情绪,已经没力气没脾气解释了,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和情绪暴走,做好一个标准答案来解决这个问题。


这个图左边是简单分类,右边是逻辑关系,答案很多。


正题:传销是多层次,多层次不一定是传销


传销,必须具备传销三要素,即入门费、多层次、拉人头。

入门费就是交钱这个不用解释;拉人头三个字是个很不精准的口语式词汇,这个槽吐起来很费力,但多层次讲明白了,拉人头就会比较容易说明白,对比运作原理时很容易领会。

所以,多层次已经是当下传销预防里最为前置的一个问题,这个技术性词汇是整个社会、知识界、法律界对传销最为不通透的地方,如果你无法理解多层次,别的问题就会更无法理解,传销只能是“天上到底有没有馅饼”的争论。


多层次是什么?


按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的原文来理解,就是A发展B,B发展C,按团队计酬形成三层以上的层级(ABC)就是多层次,这只是法规不是法律


我们的社会就像中国高铁一样飞速发展,管绿皮车的方法,能管理好高铁甚至飞机吗?2019年随便找个人也能数出来三五种甚至上十种传销,这个法规条例15年来纹丝不动。


15年前,中国传销只有三类:

  • 第一类直销违规的涉嫌传销,或类似直销的产品传销;

  • 第二类异地传销的南北派,2005年南北甚至还没有完全分家;

  • 第三类就是老式资金盘,数量少。


15年后,时代背景不同了。我精简压缩还是有九大类54种,原来一个传销罪,装下白萝卜胡萝卜就够用了,现在呢?

  • 胡萝卜依旧站在别人地里卖别人的白萝卜,

  • 萝卜地里长出了深海萝卜、量子萝卜可治癌症,

  • 萝卜地里只一粒种子,就可以贩卖萝卜原始股和期货萝卜,

  • 远处还有萝卜币、萝卜链这种梦想在空中飘扬,


传销罪装不了,也装不进去了。



图片太大,不能上传,图片大图请点击:

54种涉嫌传销,多层次的四种原始基因【2019版】


观点:


首先,多层次首先是一种计酬形式


可以骗钱、圈钱、赚钱、烧钱,圈钱的融资特征也令其具备非法集资属性,在圈内这不是新观点但仍需科普,详情见图示。


其次,多层次也是种社会组织形式 


他是一种人际网链条,以关联利益圈住人,形成组织粘性制造群体氛围,可以传播健康知识也可以传播歪理邪说,可以发展会员或下线、可以吸粉或骗粉、也可以推广宣传或者营造洗脑氛围。简单说这个粘性可能是恶意洗脑、忽悠、诈骗,也可以是正常社会组织的正常行为活动,如销售、推广、宣传,还有很多新动向还在观察中。


新观点:
从社会角度看,“多层次的人际网”是具有相当成熟度的社会中间态组织,符合中国熟人社会的很多特征,面对复杂的社会现状和就业形势,单独摘出来讲无可厚非,很多观察细节体现出这里可延展性的空间非常大。社会流行非黑即白,浮躁这个洪水堵不如疏,从社会心理来看只是一个引导建设的问题,总是从犯罪的角度看会缺乏辩证。

直白的说,以善心H的动员力,何尝不是一种社会中间态组织,粘住了那些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传销参与者。他们在各种传销组织里寻求一种存在感,我们把暴富替换为存在感,入门费替换成情感咨询,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?

问题升华了,从犯罪问题的治理,变成社会问题的讨论了........


不过这不是执法部门的目光范围,所以大概率不会被关注,如果您身边有社会学家、社会活动家,把这段话传递给他。我们几千万传销游魂,上亿的传销易感者,社会冷落了他们只能从传销获取温暖(虚假的正能量),这本来就是个社会问题,不是非黑即白的罪与非罪,我们需要正面面对这个事实存在的灰度。



再次,多层次是犯罪形式不是犯罪本质


这是个法律逻辑我不太懂,留给搞法律的人去分析。知网上法律人似乎也对这些有很多争吵,一些律师也在自媒体上叽歪,但是在一个不完善的、过时的定义基础上,所以肯定是七歪八扭的。很多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多层次的定义,及其被迫的、胡乱的解读。


大陆法系很多时候是以结果为导向,传销尤其是庞氏,只能等他资金链绷断后才能干预。海洋法系的反金字塔诈骗,可以推导集资方收益来源(或者其自证),在崩盘之前确定为庞氏,可以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。


形式没理解明白,后面还有各种“奖金制度数字游戏”的形式,复杂如天书,法律人看那些会全部崩溃,而且基层很多人喜欢简单粗暴的法律,抓起来就能用,用了就能解决眼前的问题,至于以后的事情“与我无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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